財團法人關懷中小企業基金會捐助章程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訂立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第2屆第4次董事會修正 經濟部102年4月9日經商字第10202408080號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第2屆第6次董事會修正 經濟部103年4月14日經商字第10302407411號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第4屆第7次董事會修正 經濟部109年7月3日經商字第10902418100號准予核備


第 一 條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關懷中小企業基金會」,英文名稱為「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 Foundation, Taiwan」(以下簡稱本基金會),其設立及管理方法,依民法、財團法人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本基金會以協助中小企業發展,促進經濟繁榮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關懷中小企業發展。 二、促進中小企業與政府溝通管道。 三、中小企業人力資源發展。 四、調查研究分析中小企業相關議題。 五、辦理企業公益活動。 六、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 四 條 本基金會設於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5號8樓,並得視業務需要,於國內、外適當地點設立分支機構或服務處。
第 五 條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一人為副董事長;另曾擔任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理事、監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職務者,佔董事席位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其餘董事則選聘相關學者專家擔任。 首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
第 六 條 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董事於任期結束前應改選,但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或董事長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 七 條 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基金會並綜理一切事務。
第 八 條 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 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 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 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 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 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 合併之擬議。 十、 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第 九 條 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十 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董事長擔任,若副董事長不能出席時,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十一 條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董事過半數出席,以及出席董事過半數的同意。但對下列事項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 基金之動用。 三、 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 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 十二 條 本基金會得設榮譽董事及顧問若干名,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聘任,其任期同當屆董事會。
第 十三 條 本基金會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提報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四 條 本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為現金新台幣参仟萬元。(捐助名單如附件)
第 十五 條 本基金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國內外公私機關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二、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三、其他與執行業務有關之收入。
第 十六 條 本基金會因情事變更,致不能達成設立之目的時,得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後解散。
第 十七 條 本基金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 十八 條 本章程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經法院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 十九 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